<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3)中刑初字第423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12-15)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中刑初字第423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1月16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3)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旭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自2011年3月至10月,被告人孟某先后任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及主任,负责庙王村的安全检查、排查治理、上报隐患,并按时或监督安排按时给上级业务部门报送隐患周报、月报等工作。2011年5月20日,被告人孟某对位于庙王村的郑州国源新型燃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在发现该公司存在储存易燃物重大安全隐患情况下,未按规定向上级业务部门进行上报,并在之后的检查中,不认真履行安全检查职责,未再对国源公司储存易燃物的情况进行检查和上报,导致该公司长期违反法律规定,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2011年10月22日,国源公司在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碳五时发生爆燃,造成一人死亡、五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342813.02元的严重后果。
    2013年11月15日,被告人孟某经电话通知,在单位等候检察机关传唤后到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孟某的供述,证人任某、吕某、李某、陈某、闫某、杨某、丁某、桂某的证言,组织机构代码证、任职通知、机关内部管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上报工作通知、须水街道办事处证明、会议记录、须水安全办主要职责及职责分工、岗位职责、检查工作流程、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日报表、国源公司“10.22”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经济损失凭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死亡一人、直接经济损失1342813.02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自2011年3月至10月,被告人孟某先后任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及主任,负责庙王村的安全检查、排查治理、上报隐患,并按时或监督安排他人按时给上级业务部门报送隐患周报、月报等工作。2011年5月20日,被告人孟某对位于庙王村的郑州国源新型燃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在发现该公司存在储存易燃物重大安全隐患情况下,未按规定向上级业务部门进行上报,并在之后的检查中,不认真履行安全检查职责,未再对国源公司储存易燃物的情况进行检查和上报,导致该公司长期违反法律规定,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2011年10月22日,国源公司在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碳五时发生爆燃,造成一人死亡、经济损失为411980.02元的后果。
    2013年11月15日,被告人孟某经电话通知,在单位等候检察机关传唤后到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其开办的郑州国源新型燃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份搬到庙王村,直到2011年4月下旬才搬迁完,其公司没有危险化学品相关手续,按照法律规定不允许经营危险化学品。
    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5月份与孟某、吕某一起到国源公司进行过检查,这个企业有五六亩地,从门口能看到企业里面有大油罐,后下发了《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包括储存易燃物等重大隐患;按照规定如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档的形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证人吕某、杨某、丁某的证言与之相印证。并附有《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存根)。
    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份左右孟某向其汇报过郑州国源新型燃料有限公司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说这个企业储存的有易燃物,有好几个大的油罐,其多次让孟某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要求进行复查并向区安监局进行书面汇报。并附有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会议记录。
    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担任庙王村安全生产监督员期间听村里老百姓说国源公司晚上有大型油罐车与这个企业来往。
    2、郑州市中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局自2011年4月至2011年10月期间未收到须水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国源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报告。证人桂某的证言与之相印证。
    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安全生产和消防事故隐患周报附中原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日报表,证实了须水街道办事处上报的隐患日报表中显示国源公司存在事故隐患为:(1)消防通道被占压;(2)线路凌乱需整改。
    3、郑州国源新型燃料科技有限公司“10.22”燃爆事故调查报告,证实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4、遗体火化证明、河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病人费用清单,证实“10.22”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抢救伤者花费医疗费共计411980.02元人民币。
    5、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为机关法人。
    6、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职务证明、职责证明、任职通知、部门职责情况、安全生产办公室主要职责及人员职责分工、人员岗位职责,证明被告人孟某的工作职责。
    7、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须水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隐患复查制度及安全办排查隐患整改制度、检查工作流程,证明了须水街道办事处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复查及上报程序。
    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安全生产检查内容,证明了安全生产检查的范围及程序。
    8、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孟某的到案情况。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孟某的出生年月日及户籍地等个人基本情况。
    10、被告人孟某的供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在发现国源公司存在储存易燃物重大安全隐患情况下,不认真履行安全检查职责,未再对国源公司储存易燃物的情况进行检查和上报的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证据经质证,均能互相印证,具备刑事证据有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本质特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10.22”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42813.05元的事实,本院审查后认为,王某某因事故致死,已考虑一人死亡的后果,故对因其死亡进行的赔偿数额不应再重复计算经济损失;关于“10.22”事故造成“碳五”的经济损失,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因事故造成“碳五”损失的价值,故对该部分经济损失不予计算;关于与伤者程彩荣、金伟及其他财物受损人员、企业达成协议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的赔偿,上述赔偿并未经过相关部门鉴定或者经过相关法律程序确定,但是由于“10.22”事故造成抢救伤者花费医疗费共计411980.02元人民币有相关医疗费票据予以证实。综上,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认定为411980.02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死亡一人、经济损失为411980.02元的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本案被告人孟某应在上述幅度内予以量刑。
    在量刑时,本院考虑到被告人孟某按照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指示在单位等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的罪行,系自首,且被告人孟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本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石 洋
    人民陪审员  楚惠玲
    人民陪审员  付承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岳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