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4)中刑初字第86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4-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中刑初字第86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曾用名萧曾用,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同年12月2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3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旭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30日和10月5日,被告人肖某以假的房屋产权证作抵押,骗取被害人马某信任后,与其签订借款协议,分两次骗取马某现金6万元,全部用于赌博挥霍。案发前,肖某共向马某支付利息1.7万元。
    2013年11月17日,被告人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肖某的供述,被害人马某的报案及陈述,证人王某、赵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借款协议、借条、房屋所有权证、利息支付凭条、郑州市房产档案馆证明、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0日和10月5日,被告人肖某以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骗取被害人马某信任后,与其签订借款协议,分两次实际骗取马某现金5.2万元,用于赌博挥霍。案发前,肖某另向马某支付现金0.9万元。
    2013年11月17日,被告人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马某的报案及陈述,证实2013年9月28日其和赵某、朱某一起吃饭时,赵某说她朋友王某和肖某急需3万元钱,还说他们拿他们名下的住房做抵押,让朱某和其帮帮忙,29日下午其和朱某、赵某一起到中原区工人路王某家中查看了房权证,30日下午其让王某写了一张3万元的借款条,其直接扣除了3千元的利息后实际上给了王某和肖某2.7万元现金;10月5日王某和肖某又向其借3万元,其让王某重新写了一个借款协议和6万元的借条,并将之前写好的3万元借条当场撕毁,后直接扣除了5千元的利息后实际上给了王某和肖某2.5万元现金,10月21日其到房管局查询后才知道这个房权证是伪造的。并附有马某提供的借款协议及借条。
    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底肖某让其找赵某以房本作抵押借钱,后赵某带着马某、朱某到其和肖某的住处看了房子和房本,第二天晚上6点多在赵某的家中,马某让其打了3万元的借条并把房本给了他之后给了其和肖某2.7万元现金,后其和肖某还了3千元钱,10月5日下午在赵某家中,将第一次的打借条撕毁后其重新给马某打了一个6万元的借条,马某给了其2.5万元,后其通过银行分两次汇给马某6千元钱。并附有王某提供的银行交易凭条。
    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底王某愿意用她的房子作抵押借几万元钱,后马某、朱某和其去看了王某、肖某的住处看了房子,并查看了房本,第二天下午马某让王某写了一张3万元的借条后扣除3千元的利息给了王某和肖某2.7万元钱;10月5日王某说再向马某借3万元,在将第一次写的借款条撕毁后重新打了一个6万元的借款条,马某扣了一些利息后实际给了2万多元。
    3、辨认笔录及照片,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被害人马某分别辨认出肖某、王某就是诈骗其的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及郑州市房产档案馆出具的证明,证实编号为郑房权证中原字第120024171号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某的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王某名下现无房产登记信息。
    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肖某被抓获归案的情况。
    6、身份证明,证实了肖某的出生年月日及户籍地等个人基本情况。
    7、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对指控其以伪造的房权证作抵押骗取马某钱财的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证据经质证,均能相互印证,具备刑事证据有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本质特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利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获取被害人信任,在骗取借款后用于赌博挥霍,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更正。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本案被告人肖某应在上述幅度内予以量刑。
    在量刑时,本院考虑到被告人肖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涉案未追缴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马某。
    三、犯罪使用的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石 洋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晓珂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