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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闵行初字第20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4-22)



    (2014)闵行初字第20号
      原告谈建英。
      委托代理人卫立民,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聿文,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韩朝阳。
      委托代理人庄菁,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谈建英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谈建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秋萍
    审 判 员 徐寨华
    人民陪审员 莫英杰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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