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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沙法刑初字第00755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4-1-6)



    2014年3月2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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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沙法刑初字第00755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200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4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3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后脱逃,同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年11月25日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以其××××××为由不予收押,现在家中。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3)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由于被告人李某脱逃,本院于2013年7月4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本院于2014年1月6日裁定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5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永辉超市内,趁被害人王某某购物不备之机,将其放在购物车中的一女士提包盗走,后逃离现场。包内有现金550余元及酷派手机一部、银行卡等物。经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500元。
    另查明,2013年4月15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沙坪坝区汉渝路永辉超市将被告人李某抓获。
    还查明,2012年9月19日,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次日被监视居住。2012年12月10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以(2012)九法刑初字第0194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12月22日起至2013年12月21日止。2013年1月29日,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次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8月12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2013)江法刑初字第0024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4年8月22日止。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监控截图,价格鉴定意见,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2)中区刑初字第1262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2)九法刑初字第01941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3)江法刑初字第0024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2)九法刑初字第01941号刑事判决书及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3)江法刑初字第0024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判处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部分,依法数罪并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2)九法刑初字第0194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3)江法刑初字第0024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中的宣告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2000元,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缴纳2000元,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缴纳2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经济损失2050元,予以返还被害人王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汤 娜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薛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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