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刑初字第00061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4-1-8)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沙法刑初字第00061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05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5月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3)1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赖某在沙坪坝区青木关镇渝皇宾馆旁边的小巷内,以4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和两颗麻古贩卖给罗某某,交易完成之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赖某身上查获毒资400元,从罗某某身上查获一小包毒品和两颗麻古。经称重和鉴定,所查获一小包毒品净重0.642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所查获的两颗麻古净重0.189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QQ聊天记录,指认毒品、毒资及现场称重的照片,毒品检验报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1)碚法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赖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赖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赖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赖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4年7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将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831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志锋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薛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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