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156号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3-4-24)



    (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156号



      原告:钟某某

      委托代理人:卢安忠,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

      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即时归还借款5 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3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鲁文文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卢安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10年7月30日,被告周某某经案外人谢桂娣介绍向原告钟某某借款5 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月息为1.5分,借期一年。届期,被告未按约还款。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5 000元的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钟某某借款 5 00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鲁 文 文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熊 科 旦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