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巫法民初字第00655号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12-12-4)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巫法民初字第00655号
原告胡XX,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巫溪县文峰镇人和村X组,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孟军,巫溪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X平,男,28岁,汉族,农民,住巫溪县文峰镇人和村X组,系原告之子。
被告张XX,男,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奉节县康乐镇河水村X组,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聂玉宝,巫溪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钟久阳,巫溪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胡XX张XX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海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姜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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