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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巫法民初字第00573号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13-4-18)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3)巫法民初字第00573号


    原告贾X敏,女,生于1984年11月15日,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粮农,住巫溪县上磺镇高家村X组X号,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田家培,巫溪县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X德,男,生于1981年8月18日,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粮农,住巫溪县上磺镇高家村X组X号,公民身份号码:XX。

    原告贾X敏与被告王X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屈超福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3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X敏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家培、被告王X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X敏诉称:原、被告经媒人胡绪六、卢举三介绍相识,2004年正月4日看人户,同年2月14日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2005年3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2月5日生育一子,名王X
    ;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共同语言,共同生活期间经常扯皮、打架,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解除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X
    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相应抚养费;2、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王X德辩称,原告诉称的双方认识、结婚及生育子女的情况是事实,但原、被告在婚后经常扯皮、打架不是事实,原告自2010年5月25日外出后,近三年未给家里打过电话,也未给小孩买过衣服,原告有外遇,但被告都原谅原告的所作所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胡绪六、卢举三介绍相识,于2004年正月4日看人户,同年2月14日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2005年3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2月5日生育一子,名王X
    。原、被告在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2010年5月,原告外出务工,与被告分居生活,双方联系较少。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证明复印件、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佐证,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经庭审质证,其证据效力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得以维系的基础。本案中,原、被告自媒人介绍相识至今,已有近十年时间,且在婚后生育了一子,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过矛盾,近三年因原告外出务工,与被告分居生活,联系甚少,导致原、被告夫妻关系日渐疏远,夫妻感情日渐淡漠,出现裂痕,但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并且原告向本院举示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双方之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贾X敏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贾X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屈超福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尹祖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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