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法民初字第00094号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2013-4-24)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梁法民初字第00094号
原告伍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严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某某,男,19xx年xx月xx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伍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某某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某某、某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3月28日登记结婚,1991年10月14日生育一女,取名廖某某,1994年7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廖某某。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太少,感情基础差,婚后被告性格古怪,不务正业,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于2004年外出,没有给子女拿抚养费,对家庭不负责任。原告于2012年2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后,被告仍没有回家,对家庭不尽任何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没有提出书面答辩,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腊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0年3月28日在梁平县某某乡人民政府(原某某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证。原、被告于1991年10月14日生育婚生女,取名廖某某;1994年7月6日生育婚生子,取名廖某某(曾用名廖某某)。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于2004年起在外务工,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原告于2012年2月21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作出了(2012)梁法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之后,原、被告仍然分居生活,被告没有履行抚养婚生子女的义务和夫妻义务,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2012)梁法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梁平县某某乡某某乡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原告的陈述与证人廖某某、廖某某、伍某某、余某某的证言相一致的部分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从2004年起在外务工,与原告分居生活,不履行家庭义务和夫妻义务,原告于2012年2月21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原、被告仍然分居生活,对家庭和子女不履行义务,经劝解原告,无和好可能,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的婚生子女均满18周岁,小孩抚养问题不再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某某
人民陪审员 某某
人民陪审员 某某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某某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