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法民初字第00120号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2013-4-11)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梁法民初字第00120号
原告郑某某,女,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和林****号,身份证号码5*****。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男,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某某镇某某村1组4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某某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某某、某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1月21日登记结婚,2006年5月7日生育一女名于某某。被告于2007年4月因盗窃罪判刑在垫江监狱服刑。因夫妻关系不和,原告于2009年起诉离婚,经判决不准许离婚后,至今互不联系、不履行夫妻、家庭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女于游佳随原告生活。
原告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举示如下证据:
1、结婚登记申请书、拟证明原、被告于2002年1月21日在原梁平县某某镇办理结婚登记。
2、常住人口信息,拟证明原、被告及其婚生女的基本情况。
3、某某镇某某村委证明,拟证明原、被告婚后,被告于2010年起至今与原告没有联系。
4、(2009)梁法民初字第1792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原告2009年12月2日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5、证人于某某系被告的哥哥,拟证明原、被告婚姻感情状况、被告外出地址不详的事实。
6、证人郑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拟证明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不好,婚生女于游佳一直在原告处生活和读书。
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对采信的证据,综合分析,评析如下:
1、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常住人口信息,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应予采信,证明原、被告于2002年1月21日在梁平县七桥镇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及其婚生女的基本情况。
2、原告提交的(2009)梁法民初字第1792号民事判决书,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应予采信,证明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3、证人于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某某镇某某村委证明,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应予采信,证明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不好,被告于2010年外出与原告无联系。
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采信的证据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1996年在外务工时相识恋爱,2002年1月21日在梁平县原某某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于2006年5月7日生育婚生女,取名于某某,现在原告处生活和读书。被告于200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告于2009年12月2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梁平县人民法院在被告服刑的垫江监狱开庭审理,于2010年4月21日作出了(2009)梁法民初字第1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被告出狱后,多次到原告娘家,被告没有找到原告,就外出务工,一直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
本院认为,原告于2009年12月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双方仍然没有搞好夫妻关系,各自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和家庭义务,多次做和好工作无果,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婚生女于某某,现在原告处生活和读书,按有利于子女生活学习成长的原则,应判决婚生女随原告生活为宜,同时原告不要求被告给付小孩抚养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于游佳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于某某随原告郑某某生活,由原告郑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
审 判 长 某某
人民陪审员 某某
人民陪审员 某某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某某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