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臺椒刑初字第192號
——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法院(2013-4-10)
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3)臺椒刑初字第192號
公訴機關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蔡×。2012年4月19日因盜竊被行政拘留十三日。2012年8月24日因本案被臺州市公安局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經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被逮捕,F(xiàn)羈押于臺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甲。
被告人鄭甲。2012年9月16日因本案被臺州市公安局開發(fā)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臺椒檢刑訴(2013)1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蔡×犯盜竊罪、被告人鄭甲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組成合議庭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盧某、被告人蔡×及其辯護人王甲、被告人鄭甲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1、2012年1月26日晚,被告人蔡×竄至臺州市開發(fā)區(qū)第一時間××樓,砸門進入本源果業(yè)有限公司,竊得君霸牌JD-53型保險箱1只,價值人民幣450元,東某J60型筆記本電腦4臺。后蔡×將贓物4臺東某J60型筆記本電腦銷贓給張甲,得贓款2000元。案發(fā)后,由張甲賠償給本源果業(yè)有限公司損失2880元。
2、同年3月8日中午,被告人蔡×竄至臺州市開發(fā)區(qū)××大廈××樓九龍物流公司,溜門入室,竊得員工王贊的索尼牌PCG-61412T型筆記本電腦1臺、陳某的神舟牌A550型筆記本電腦1臺、吳某某的華某牌F83VF型筆記本電腦1臺,合計價值人民幣7940元。后蔡×將贓物索尼牌PCG-61412T型筆記本電腦1臺銷贓給丁某某,得贓款1500元。案發(fā)后,贓物索尼牌筆記本電腦被追回,已返還給被害人王乙。
3、同月22日晚,被告人蔡×竄至臺州市開發(fā)區(qū)××大道××號臺州恒豐船務有限公司,撬鎖入室,竊得員工董某某的蘋果牌MACPr0700型筆記本電腦1臺,價值人民幣7650元。后蔡×將該臺電腦銷售給張甲,得贓款4300元。案發(fā)后,贓物電腦被追回,已并返還被害人。
4、同年三、四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蔡×竄至臺州市開發(fā)區(qū)××大廈××家××司,竊得明基牌MP515型投影儀1個,價值人民幣700元。
5、同年5月3日下午,被告人蔡×竄至臺州市開發(fā)區(qū)××大廈××樓××室,竊得惠普牌6910P型筆記本電腦1臺,價值人民幣1750元。后蔡×將贓物筆記本電腦銷贓給張甲,得贓款800元。案發(fā)后,由張甲賠償被害人鄭乙損失1750元。
6、同年6月6日晚,被告人蔡×竄至臺州市開發(fā)區(qū)康平路美星裝飾店,撬門入室,竊得長城牌LP85型液晶顯示器2臺、數(shù)碼相機1臺。后蔡×將贓物長城牌LP85型液晶顯示器2臺銷贓給徐某某,得贓款500元。案發(fā)后,由徐某某賠償美星裝飾店損失600元。
7、同年6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蔡×竄至臺州市××××號王某經營的無限極中草藥養(yǎng)生館,撬門入室,竊得長虹牌32寸液晶電視機1臺、EPS0N牌C260S型投影儀1個、組裝臺式電腦1臺、無限極萃雅菁顏無痕系列套裝3盒、無限極美姿力較遠蛋白果味飲料1盒等物,合計價值人民幣12204元。案發(fā)后,贓物長虹牌32寸液晶電視機被追回,已并返還給被害人。
8、同年六、七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蔡×竄至臺州市開發(fā)區(qū)××商務廣場××司,竊得員工劉某某的蘋果牌MP4播放器1個。
9、同年7月5日晚,被告人蔡×竄至臺州市××海洋廣場寫字樓1408室臺州積分寶科技有限公司,撬鎖入室,竊得公司的松下牌傳真機1臺、中華硬殼香煙3包以及員工章某的三星牌NP-NC10型筆記本電腦1臺,價值人民幣430元。后蔡×將贓物筆記本電腦銷售給徐某某,得贓款300元。案發(fā)后,贓物電腦被追回,已返還給被害人章某。
10、同月6日中午,被告人蔡×竄至臺州市開發(fā)區(qū)××大廈××樓B區(qū)悅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溜門入室,竊得員工王桃放在辦公桌上的手提包某某果4S(16GB)型移動電話1部,價值人民幣3680元。
11、同月15日中午,被告人蔡×竄至臺州市開發(fā)區(qū)××大廈××司,掰門入室,竊得人民幣5300余某、SANTAK牌蓄電池1組、三星牌NP-N310型筆記本電腦1臺,合計價值人民幣1320元。后蔡×將該蓄電池藏匿在暫住處,贓物筆記本電腦銷售給徐某某,得贓款500元。案發(fā)后,贓物筆記本電腦、蓄電池被追回,已返還被害單位。
12、同月27日晚,被告人蔡×竄至臺州市開發(fā)區(qū)海洋廣場大廈1幢,踹門進入1211室的浙江創(chuàng)基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竊得邱某某的索尼VGN-S55C筆記本電腦1臺,價值人民幣500元、帝陀牌機械手表1塊以及稅務發(fā)票若干等物品。后蔡×將贓物手表自用,筆記本電腦銷售給徐某某,得贓款400元。案發(fā)后贓物筆記本電腦、手表被追回,已返還被害人。
13、同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蔡×竄至臺州市開發(fā)區(qū)廣場××路××號龍某酒莊,竊得茅臺王子酒6瓶、貴州茅臺酒1瓶、石某上海老酒、樂雅美醒酒杯11只,合計價值人民幣6976元。上述贓物均已被扣押。
14、同年8月7日晚,被告人蔡×竄至臺州市開發(fā)區(qū)××大廈××樓C1座溫州愛淘拍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竊得員工謝某某的Ipad平板電腦1臺,價值人民幣2430元、華某筆記本電腦1臺、員工張彪的華某筆記本電腦1臺。案發(fā)后,贓物Ipad平板電腦被追回,已返還被害人謝某某。
15、同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蔡×竄至臺州市開發(fā)區(qū)××大道××號A幢5樓臺州程氏貿易有限公司內,竊得50年貴州茅臺酒1瓶、15年茅臺酒1瓶,合計價值人民幣34080元、茅臺酒3瓶以及茅臺紅酒8瓶。案發(fā)后,贓物50年貴州茅臺酒、15年茅臺酒各1瓶被追回,已返還被害單位。
16、同年8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蔡×竄至臺州市開發(fā)區(qū)××大道××號B0207徐某的辦公室內,竊得人民幣1700元、三星牌I9108型移動電話1部,價值人民幣2700元,歐尚超市購物卡2張,內有余額人民幣900余某。
17、同年6月11日中午,被告人蔡×竄至寧波市××利××大廈××中南建筑設計院股份有限公司,竊得員工黃甲的筆記本電腦1臺。
18、同月27日下午,被告人蔡×竄至寧波市××東路××號會展中心大廈5樓A7陸珍卿的辦公室,竊得蘋果4S移動電話1部,價值人民幣2840元。案發(fā)后,贓物移動電話被追回,已返還被害人。
19、同月28日晚,被告人蔡×竄至寧波市鄞州區(qū)××銀座1702室寧某沃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竊得惠普4321型筆記本電腦1臺,價值人民幣900元。后蔡×將贓物筆記本電腦銷售給宋某某,得贓款900元。案發(fā)后,贓物電腦被追回,已返還被害單位。
20、同年7月20日晚,被告人蔡×竄至寧波市××東城百匯12-1室,竊得張乙人民幣1300元。
21、同年8月3日晚,被告人蔡×竄至寧某市南部商務區(qū)國驊大廈701的寧某甬磁貿易發(fā)展有限公司,竊得蘋果牌A1311型一體機1臺,價值人民幣4800元。后蔡×將贓物電腦銷贓給浙江省臺州市路橋區(qū)數(shù)碼城4樓頂峰電子有限公司(蘋果專賣店)員工鄭甲,得贓款4000元。被告人鄭甲明知贓物,仍予以收購自用。案發(fā)后,贓物電腦被追回,已返還被害人。
2012年8月23日,被告人蔡×被民警抓獲。同年9月16日,被告人鄭甲被傳喚到案。
歸案后,被告人蔡×的親屬為其退出贓款人民幣5000元,張甲退出人民幣25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蔡×、鄭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扣押物品清單、發(fā)還物品清單、收款收據、發(fā)票、銷售單、被害人董某某、王乙、陳某、王某、劉某某、章某、王桃、邱某某、謝某某、徐某、黃甲、陸珍卿、張乙的陳述、證人陳某某、尹某某、黃乙、余某某、蔣某某、丁某某、武某某、葛某某、郟孟某、張甲、鄭丙、徐某某、宋某某、高相的證言、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手印鑒定書、辨認筆錄、抓獲經過、情況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價格鑒定結論意見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財物21次,可計算103050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鄭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價值人民幣48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蔡×認罪態(tài)度好,有部分退贓情節(jié),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對辯護人辯稱被告人蔡×認罪態(tài)度好,退出部分贓款,請求從寬處理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鄭甲認罪態(tài)度好,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為了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公私財產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蔡×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責令退賠贓款、贓物折價款、違法所得計人民幣三萬九千零二十四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止。罰金、違法所得、贓款、贓物折價款限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鄭甲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罰金限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已退出的贓款計人民幣七千五百元返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陶厘聶
人民陪審員 張學林
人民陪審員 王冬彩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書 記 員 楊丹瑞
附件:
本案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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