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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587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3-6)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587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释放,同年9月10日再次被羁押,同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3]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军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8月3日1时许,被告人***伙同他人经合谋后,由被告人***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附近招嫖,招揽被害人***。后被告人***带同***来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假装嫖娼。期间,被告人***要求***脱下衣裤洗澡。同案人趁***洗澡之机,盗得***放在衣服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及一台索爱X10移动电话。得手后,被告人***逃离现场。破案后,赃款赃物无法起回。经鉴定,涉案赃款赃物共价值人民币214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及对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被害人***的陈述及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及告知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招嫖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0日,即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3年4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黄燕珊
       
       二○一三年三月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曹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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