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552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3-6)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552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散工,户籍地**。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10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文斌,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亮生,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3]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文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10月24日14时许,公安机关依法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莘村村道内盘查可疑车辆和查处违章外地牌照摩托车。当天15时30分,民警依法将一辆车牌为**的男装摩托车推回莘村警务室准备进行违章处理。15时40分被告人**去到莘村警务室大吵大闹,对民警扣押**摩托车表示不满,后表示要烧掉摩托车,随即**走到摩托车旁并拔掉摩托车化油器的油管,汽油流出来,**准备从裤袋里掏出打火机时被民警**扑倒,**咬伤**,其他民警控制住**,后在给**换手铐时其将**撞倒并咬伤治安员**。
经法医鉴定,**的损伤为轻微伤,**的损伤为轻微伤,**的损伤为轻微伤。
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及其指认笔录;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的证言;证人**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通知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处理物品清单;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辩护人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的前提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的**摩托车时存在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2.被告人**咬伤警察和治安员是在相互拉扯时发生的,并不是一开始就蓄意暴力抗拒警察执法;3.被告人**的伤有可能是警察造成的;4.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以上辩护意见,经查,其中第1、2、3点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第4点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不宜适用缓刑,故辩护人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13年5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郑 丁 足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三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家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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