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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480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1-30)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480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自报),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汇丰家具厂工作,户籍地湖北省蕲春县****。因本案于2013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洁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12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曹**醉酒后(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68.9mg /100ml)无证驾驶一辆粤XDY833号轿车搭载妻子黄**,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里海路里海加油站对开路段时因措施不当自行翻车,造成车辆受损及被告人曹**及黄**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曹**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涉案的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声明;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曹**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曹**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曹**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曹**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曹**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2013年3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伟 民

    二○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卢 俊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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