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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263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1-5)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263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2010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2]2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9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欧**携带作案工具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住宅门口,用自制撬锁工具撬开该住宅大门挂锁后进入住宅。欧**在大厅内侧被害人唐**所睡的房间内翻抄,但未找到值钱的财物,随后又撬开大厅外侧被害人唐**所睡的房门挂锁,在该房间里面盗得一辆红色48V黄金甲快鹿电动车(型号:Q-JAAA-04、车架号:11080044、电机号:111240912,价值人民币1890元)和一部黑色金立V306型手机(机身串号:863805000718815,价值人民币292元)。当欧**携带赃物逃至该住宅大门内侧时,被刚巧赶回来的被害人唐**和唐**当场抓获。破案后,上述赃物被起回,已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欧**的供述及对案发现场、赃物、作案工具的指认笔录;被害人唐**、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发还、处理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价格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欧**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欧**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欧**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欧**时起获作案工具自制工具二把。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抓获经过、被告人欧**的供述、搜查笔录、扣押、发还、处理物品清单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欧**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欧**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欧**归案后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欧**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缴获的作案工具自制工具二把应予没收、销毁。根据被告人欧**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欧**犯盗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7日起至2013年5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龙江派出所的作案工具自制工具二把(一把为“L”形钢质自制撬锁工具、长约10CM,一把为钢质自制开锁工具、长约7CM、一端呈锯齿状)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梁 慧 仪

    二○一三年一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郑 惠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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