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5114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1-9)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5114号
原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系死者XXX母亲。
原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系死者XXX妻子。
原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系死者XXX儿子。
原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系死者XXX儿子。
原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系死者XXX女儿。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X,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420602197902132041。
原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452523198109022371。
委托代理人XXX,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XXX。
被告XXX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XXX。
被告XXX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X公司、XXX公司、XXX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XXX,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公司、XXX公司、XXX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X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XXXXXXXXXXXXX。
被告XXX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均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
原告XXX、XXX、XXX、XXX、XXX诉被告XXX、XXX、XXX公司、XXX公司、XXX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建宇、人民陪审员欧阳讠永 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追加XXX公司、XXX公司为被告,追加XXX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2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冬仁,被告XXX委托代理人XXX,被告XXX公司、XXX公司、XXX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XXX,被告XXXX公司、XXX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XXX,第三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原告起诉认为,2012年5月31日,XXX受雇于XXX、XXX经营的XXXXX专卖店,按其要求前往XXXXXXX处安装空调。安装过程中XXX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家中死亡。五原告因此受到重大损失。因XXX、XXX系XXX的雇主,且XXX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连带承担死亡赔偿金537949.6元;2.被告连带承担原告XXX生活费101259.1元,连带承担原告XXX生活费40503.64元;3.被告连带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XXX答辩认为,1.其不负责安装空调;2.XXX不应作为本案被告,其与本案无关;3.XXX是安装空调的介绍人,只是临时介绍XXX去安装空调,XXX与受害人不认识;4.空调安装费是由XXX垫付给XXX,空调安装好再去报销,实际给付安装费的是XXX公司;5.受害人是从脚手架上摔下死亡的,脚手架是XXX盗用或借用的,并不是专门为其安装空调提供的。
XXX公司、XXX公司、XXX公司答辩认为,本案死者的行为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其在使用脚手架的过程中,并没有经过脚手架的实际拥有人即XXX公司允许而使用,因此其死亡的结果应由实际的安装人员承担。本案所涉的XXX公司的工程是发包给了有资质的XXX公司,因此其与死者一方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XXX公司答辩认为,1.受害人不是其雇佣的工作人员,其与XXX经营的XXXX专卖店是买卖关系;2.其与XXX之间是合法的承包与发包关系,其与受害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3.受害人本人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本案的证人证言,安装空调的三人当中,受害人并没有安装空调的资质,明知自己没有安装空调的资质仍然从事相关工作,对于受害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事故发生时是受害人在空调安装完后无故爬上脚手架导致事故发生的,因此其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后果;4.其母亲也年满75周岁,且XXX公司与受害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
XXX公司答辩认为,1.其与原告一方不存在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本案事实是其与XXX之间存在一种附义务的买卖合同关系,在这样一种法律关系中,XXX公司只对合格安装以后的空调支付货款,并不对空调安装过程中使用何种工具、现场监督及雇请人员的人身安全承担义务,从本案的法律关系看,受害人XXX并非XXX公司雇请的安装空调的工作人员,所以该案的处理不能使用有关法律关于雇佣关系的规定;2.本案中,XXX公司并无过错,其作为XXX形象改造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进行工程改造,以分包合同为依据,是完全合法的,本次事故也并不是在油站的改造过程中发生,空调安装是由XXX公司来负责,XXX公司没有义务对空调安装人员的资质负责,也没有义务对安装人员的安全负责,脚手架并不是为空调安装搭建的,并且其安全性是合格的,受害人擅自使用,意外是受害人在空调安装完后爬上脚手架意外摔下的,而不是脚手架倒塌导致的,与XXX公司搭建的脚手架无关,XXX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并无过错。
XXX答辩认为,脚手架是施工现场本已搭建好的,安装工在安装空调时需要到楼顶安装,必须通过脚手架上去楼顶,脚手架搭建存在问题,受害人在脚手架下来时,脚手架发生倾斜,其没有扶稳就掉下来了。
五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及其他当事人质证意见如下:
1.五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原告家庭户口本一份,XXX、XXX流动人员历史记录证明各一份,XXXX公司工商机读资料一份,XXXXXX企业机读资料一份,XXX佛山分公司工商主体打印资料一份,XXX公司工商主体打印资料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诉讼主体资格。
其他当事人均无异议。
2.XXX、XXX经营的XXX空调专卖店店铺照片一份,XXX经营卡片一份,证明二人以XXXXXX空调专卖店的名义对外经营,本案受害人XXX受雇于二人经营的XXXXXX空调专卖店,并以该专卖店的名义到XXXXXX处安装空调。
XXX质证认为,1.XXX与本案没有关系,该名片不能作为事实上认定的证据;2.原告称受害人受雇于其二人,XXX不承认该事实,XXX不认识受害人,与其无任何关系,XXX仅认识本案的第三人。
XXXXXX、XXX佛山分公司、XXX公司质证认为,若有证据证明XXX是受雇于某人的话,这个人应该是雇主,因此若原告能证明谁是雇主的话,其无异议。
XXX公司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其曾到现场考察,相信该店面是XXX的专卖店,XXX称到场三人是其师傅,但事实上是什么关系,XXX公司不清楚。
XXX公司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XXX公司是XXX工程改造的实际施工人,空调也是XXX公司向照片上反映的XXX空调专卖店购买的,空调的安装人员也是由XXX空调的专卖店安排了人员后到XXX处安装空调的,但是否能证明本案中的雇佣关系,该组证据是不充分的,XXX公司也不清楚案件中的雇佣关系。
XXX质证认为,证据中照片所反映的专卖店是真实的,XXX、XXX是该专卖店的负责人,当时是XXX让其去安装空调的,是XXX打电话给XXX让XXX去安装的,因为XXX与受害人XXX是搭档关系,因此当接到XXX电话时,其就找到XXX及另一案外人到XXXXXX处进行空调安装。
3.小塘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遗体火化申请书一份,遗体火化证明一份,证明受害人XXX在XXXXXX处安装空调时发生事故死亡的事实。
XXX、XXXXXX、XXX公司、XXX公司、XXX公司以及XXX均无异议。
XXX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是在安装时还是安装空调后发生的事故。
4.南海区人民医院出院小结一份,疾病证明书一份,住院收费收据一份,用药详情单一份,证明受害人XXX发生事故后的医疗过程,被诊断为重型颅脑外伤,医治无效,发生医疗费用19437.42元。
XXX无异议。
XXXXXX、XXX佛山分公司、XXX公司质证认为,出院小结上显示“自动出院”,表述含糊。其他无异议。
XXX公司质证认为,1.同意XXXXXX、XXX佛山分公司、XXX公司代理人的意见;2.因为XXX是主动出院的,其没有尽力抢救,原告方应承担死亡的责任。
XXX公司质证认为,出院小结并不能证明死者的死因,虽然死者是在安装空调的过程中,是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但出院以后,得不到及时救治,延误了病情造成死亡,还是在医院抢救的过程中,医院出具证明,证明XXX无法抢救而死亡,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XXX无异议。
5.XXX在顺德区中医院的病历本、出院小结各一份,证明其被顺德区中医院诊断为脑梗死即中风,无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
XXX无异议。
XXX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医院诊断为脑梗死,需要有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才能认定其是否具有劳动能力,退一步讲,若鉴定为无劳动能力,其不是法律所确定的被抚养人。
XXXXXX、XXX佛山分公司、XXX公司质证认为,病历是2010年的,至今已有2年的时间,其现状如何,需要原告方提供更充分的证据。其余的与XXX公司一致。
XXX公司同意XXX公司、XXXXXX、XXX佛山分公司、XXX公司的意见。
XXX无异议。
6.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龙潭村民委员会及佛山市公安局杏坛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XXX须由包括XXX在内的四个子女赡养,提供经济来源。
XXX质证认为,请法院予以核实。
XXXXXX、XXX佛山分公司、XXX公司、XXX公司、XXX公司及XXX均无异议。
7.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龙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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