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2)佛顺法良民初字第3X5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2-12-12)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良民初字第3X5号



       原告广东光X电气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红岗工业区XX路X号之3。
       法定代表人于X中。
       委托代理人赵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章丘市X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章丘市明水商业城XX路35-1号。
       法定代表人郑X道。
       原告广东光X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章丘市X旺经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X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忠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3月14日签订一份《设备装置经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低压动态无功补偿兼消谐装置1套,供货价为52000元。该合同第七条还约定,被告逾期付款,每延期一天,按货款总额的5‰支付罚金;第九条约定,败诉方应承担双方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等。原告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时间交货给被告,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所欠货款32000元;2.被告按约支付违约金28180元(2012年4月10日至2012年6月18日期间,欠货款52000元×每日5‰×70日=18200元;2012年6月19日至2012年7月18日期间,欠货款42000元×每日5‰×30日=6300元;2012年7月19日至2012年8月10日期间,欠货款32000元×每日5‰×23日=3680元)及起诉之日起至清算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所欠货款的每日千分之五计算);3.被告支付原告聘请律师的代理人费6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如下:
       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被告工商查询资料(原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设备装置经销合同(原件)1份,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3月14日签订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低压动态无功补偿兼消谐装置,供货价为52000元,原告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时间交货给被告,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另合同第七条约定,被告逾期付款,每延期一天,按货款总额的5‰支付罚金。另合同第九条约定,败诉方应承担双方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等。
       3.欠条(原件)1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4月10日收到原告按合同提供的货物,在被告确认后,该货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所以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52000元。
       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既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3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根据本院开庭所确认的证据材料,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12年3月14日签订一份《设备装置经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低压动态无功补偿兼消谐装置1套,供货价为52000元。该合同第七条还约定,被告逾期付款,每延期一天,按货款总额的5‰支付罚金;第九条约定,败诉方应承担双方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时间交货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其于2012年4月10日收到原告按合同提供的货物及欠原告货款52000元。被告于2012年6月19日至7月18日间先后两次各支付了1万元,共2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设备装置经销合同》,系双方的意思真实表示,合同的内容未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收到原告供应的货物后,未依约按期偿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拖欠原告货款3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欠款320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但该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本院酌定按每日3‰计算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法:2012年4月11日至2012年6月19日期间共70天,违约金10920元(欠货款52000元×每日3‰×70日);2012年6月20日至2012年7月18日期间共29天,违约金3654元(欠货款42000元×每日3‰×29日);2012年7月19日之后至实际清偿欠款本金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实际欠货款本金的每日3‰计算。
       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其聘请律师的代理人费6000元,由于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相关的缴费凭证,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章丘市X旺经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光X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32000元及违约金14574元(2012年7月19日之后至实际清偿欠款本金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实际欠货款本金的每日3‰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光X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727.25元(已减半),由被告章丘市X旺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X 栋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何 X 琳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