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4246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2-4-5)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4246号
原告张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XX。
委托代理人李X,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XX。
原告张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建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了诉讼,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并于1999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生育儿子李XX。因原、被告双方都是在XX医院工作收入稳定,婚姻生活较为美满。但自从2002年开始,被告就经常瞒着家人参与赌博,欠下多笔赌债,原告及父母帮其还清了2002年及2009年的一笔赌债,被告因此在2009年与原告签下离婚协议书以保证不再赌博。之后被告仍不思悔改,继续背着家人进行赌博,又欠下多笔赌债,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月13日再次签下离婚协议及被告写下声明后,被告就搬回其父母家居住。因此,被告的赌博恶习已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李XX由原告抚养携带,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并支付教育和医疗费的50%;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
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
2.结婚证两本、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李XX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事实以及育有儿子李XX的事实。
3.离婚协议书两份、声明一份、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XXX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由于被告瞒着原告在外面赌博且欠下巨额赌债所致,债主经常上门干扰原告的生活,致使原告与被告无法继续生活下去。
4.被告母亲齐XX的证人证言,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由于被告瞒着原告在外面赌博且欠下巨额赌债所致,债主经常上门干扰原告的生活,致使原告与被告无法继续生活下去。
本院依法向被告李XX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能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原、被告于1999年X月X日在顺德区龙江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2年X月X日生育儿子李XX。后因被告沉迷赌博,欠下多笔赌债,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发生破裂,原、被告分别于2009年X月X日以及2012年X月X日签下离婚协议书准备协议离婚,但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另被告于2012年1月15日出具声明一份,确认欠下赌债。原告据此认为被告的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被告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被告本人的声明、被告母亲的证言以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XXX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均证实被告有沾染赌博的恶习,此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可依此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因被告儿子一直由原告抚养携带,且被告因有赌博的行为并不适宜抚养教育子女,故原、被告的婚生儿子李XX应由原告抚养携带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因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故被告应支付其婚生儿子的抚养费用,结合本地的生活水平,被告每月应支付抚养费800元。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婚生儿子教育和医疗费的50%费用,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关单据,原告可待相关费用产生后另案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XX与被告李XX离婚; 二、离婚后,婚生儿子李XX由原告张XX携带抚养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李XX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三、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由被告李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谢 建 军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黄 业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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