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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佛顺法民二初字第3008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1-9-16)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佛顺法民二初字第3008号



       原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组织机构代码:8938****。
       负责人黄**。
       委托代理人李**,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梅**,男,汉族,1986年*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身份证号码:4406*****。
       原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洋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6月22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了金穗信用卡(卡号为:535910145****),被告领取信用卡后进行消费,从2010年5月6日开始透支,截至2011年5月17日,累计透支本息合计4685.15元,其中透支本金3999.27元,透支利息685.88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及双方协议的有关规定,侵害了原告和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4685.15元,其中透支本金3999.27元,透支利息685.88元,利息暂计至2011年5月17日,此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透支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金穗贷记卡申请表、领用协议、合约书、账户交易历史记录各一份对其起诉的事实予以证明。
        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对其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金穗信用卡领用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协议内容各自履行义务。现被告在刷卡消费取现后未按约定时间还款,依法应当承担偿还透支款及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偿还透支款本金4685.15元,透支利息685.88元(利息暂计至2011年5月1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透支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罗 洋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谭 琨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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