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1976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2-9-10)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1976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9月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2]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12年6月9日晚,被告人李**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演艺场消费时喝酒。当晚10时许,李**到HOUSE演艺场的停车场准备驾驶粤XW****号小汽车离开时,与停放在旁边的被害人李**的粤XV****号小汽车发生碰撞。2012年9月3日,被告人李**到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容桂中队办理车辆放行业务时被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李**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245.4mg/100ml。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李**的供述;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李**的证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告知书;粤XW****号小汽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李**的个人驾驶信息查询及其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李**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李**的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被告人李**与被害人李**达成赔偿协议的协议书;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李**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3日起至2012年10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 维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家 华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