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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2074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2-9-19)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2074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2]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12年6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去到***********************,见到被害人***推行的自行车车头篮内有一个黑色手袋,遂趁被害人***不备,将该手袋(无法核价)及手袋内的一部三星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元)盗走。破案后,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对作案地点、赃物指认笔录;被害人***报案陈述;搜查笔录;扣押及处理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及告知书;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12年12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黄 燕 珊
       
       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曹 泽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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