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1578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2-8-17)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1578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波,男,19**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2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2]1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波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志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2011年2月14日,被告人周*波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桃村新街*巷*号*、*房,盗得被害人朱**一台NEC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顺铃48V奥通电动车(均无法核价)和现金人民币100元。
2.2011年4月7日,被告人周*波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桃村十八丘工业区宜家美家具有限公司*房,盗得被害人周*华的一台华硕牌Eee PC 1000H Linux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260元)、一台明基牌BenQ C1268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379元)与一个老人头牌挂包(无法核价)。
3.2012年2月11日,被告人周*波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都宁工业区南北二路*号*房,盗得被害人刘**的一台三星牌17寸液晶显示器、一台组装的电脑主机与一台美的牌电磁炉(均无法核价)。
4.2012年2月16日,被告人周*波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滘伍坊大道*号出租屋*房,盗得被害人戴*的一台飞利浦牌电脑显示器、一件以纯牌男装羽绒背心(均无法核价)。
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抓获经过;被告人周*波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朱**、梁**、周*华、刘**、戴*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及通知书;痕迹鉴定书及通知书;电动车的发票;被告人周*波的户籍证明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波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周*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波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波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波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波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周*波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周*波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5日起至2013年6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以下空白)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郑 丁 足
人民陪审员 江 辉 成
人民陪审员 邓 泽 松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董 少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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