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1)顺法民一初字第483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1-9-22)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顺法民一初字第483号



        原告冼**,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黄**。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协会,住所地顺德区大良凤翔路45号凤翔商业广场3110号。
        法定代表人黄**。
        委托代理人颜**,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冼**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房产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协会(下简称*****协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8日、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曾**,被告*****协会的委托代理人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冼**诉称,原告在2005年10月30日与被告**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公司购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古鉴村委会**********的房屋;被告应在2005年10月30日之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并在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协助原告向佛山市顺德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但是截至目前为止,被告**公司都拒绝协助原告去办理《房地产权证》。同时,该房屋从2007年6月份开始就被被告*****协会非法占有使用,并改变了该房屋布局及堵塞了出入通道。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会搬离上述房屋都被拒绝。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一、确认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古鉴村委会**********的房屋属于原告所有。二、判令被告**公司在做出生效判决后三十日协助原告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地产权证》,办理的全部费用由被告**公司承担。三、判令两被告将房屋恢复原状,并立即交还给原告使用。四、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7800元(从2007年6月份起暂计到起诉之日按照每月900元计算)。五、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协会辩称,2007年5月中旬,其在顺德大良新基三路德意楼地铺处的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致安信息中介服务部看中位于**********九间连成一片的房产,**公司表示要将3111-3120号整体出售,并在带其检查房间后,出示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7年6月18日*****协会和**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合同并付相应房款,**公司承诺承担所有过户费用,立即交房给予装修,一年内办好房产证,然后将余款付清。经多次催办房产证,2010年3月15日**公司致函答辩人明确答复:该房产证将在2010年4月30日前办理好。*****协会是善意取得房产所有权,而原告与**公司则是共同利益者,且原告方在*****协会买房到进驻近四年时间里,在明知该房转让的情况下,根本没有过问,完全认可*****协会的房产购买行为,直到原告与**公司利益矛盾无法解决,原告方才予以起诉。
        被告**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诉讼中,原告冼**提供证据材料及被告*****协会质证意见如下:
        1.原告身份证、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协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其证明内容无异议。
        2.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0426915)原件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公司于2005年10月30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公司购买了涉案房屋,该房屋为新的一手房。
        被告*****协会对该证据真实性及其证明内容无异议。
        3.房屋现状照片7张,证明原告案涉房屋一直被被告*****协会非法占有和使用至今,同时被告*****协会已经房屋布局予以改变,并且堵塞了房屋通道,原告现在无法正常进入。
        被告*****协会认为该相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同时照片所反映的是其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房产有限公司购买时的现状。
        4.商品房单元合同备案结果证明原件1份,证明原告已经对案涉房屋进行了本案登记,因此原告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被告*****协会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5. 凤翔商业广场一区三层平面图原件1份,证明当时原告向被告购买该房屋时,该案涉房屋的布局,同时证明被告*****协会已经改变了该房屋的布局。
        被告*****协会认为该平面图与本案无关。
        诉讼中,被告*****协会提供证据材料及原告冼**质证意见如下:
        1.购房合同、购房收据、答应办理房产证答复、房屋买卖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房屋所有人属于被告**公司,因为**公司挂牌对该房屋进行销售,*****协会为善意取得,本案原告没有支付价款,没有发票依据。
        原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并认为这些证据正好证明了案涉房屋从2007年6月18日开始为被告*****协会非法占有和使用的事实。
        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
        经过庭审辩证、质证,原告冼**及被告*****协会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05年11月5日原告冼**与被告**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冼**向被告**公司购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古鉴村委会**********的房屋,合同总价为118000元。2005年11月7日,双方到佛山市顺德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商品房合同备案手续,但未办理房地产权证。
        2007年6月18日,被告*****协会与被告**公司签订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约定被告*****协会向被告**公司购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号共九间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814000元,2007年6月18日,被告*****协会向被告**公司支付定金30000元;同年7月17日,被告*****协会向被告**公司支付楼款200000元;同年10月25日,被告*****协会向被告**公司再支付购房款270000元;合共支付购房款500000元。2007年7月被告**公司交付上述九间房产给被告*****协会。被告*****协会于同年8月至11月对案涉房产进行装修,后投入使用至今。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冼**与被告**公司双方虽已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被告**公司支付了118000元的购房款,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被告**公司协助办理房地产权证及要求二被告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冼**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416元,由原告冼**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敏 玲
    人民陪审员 区 国 沾
    人民陪审员 邓 丽 雯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 佳 宇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