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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86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2-7-17)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86号



        原告XXX,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香港屯门XXXXXXXXX,现住XXXXXXXXX,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号码XXXXXX。
        被告XXX,女,195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原住址XXXXXX,现居澳门。
        原告XXX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敏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林降雄、人民陪审员区国沾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1年6月19日在顺德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四个女儿,均已经成年,四女儿分别生活在香港和澳门并持当地的身份证件。1990年10月,被告偷渡澳门后,特别是2001年,原告回大陆工作生活后,双方至今没有会面,原告与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本案的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在诉讼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原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张、被告人口登记表原件1张、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证明原告、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结婚证书原件1本,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双方于1981年6月19日登记结婚。
        本院依法于2012年5月4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与被告于1981年6月19日在顺德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四个女儿,均已经成年,四女儿分别生活在香港和澳门并持当地的身份证件。1990年10月,被告偷渡澳门。2001年,原告回大陆工作生活至今,双方没有会面。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结婚,但双方未能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婚后因被告偷渡澳门,双方不能见面。本案中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对起诉不予理睬,也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见被告对夫妻间是否离婚抱无所谓态度。由此,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综上,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X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敏 玲
        审 判 员 林 降 雄
        人民陪审员 区 国 沾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辜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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