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2974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1-9-28)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2974号
原告何**,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港澳证件号码*******。
被告邓**,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何**诉被告邓**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诉称,原被告虽然结婚二十多年,原告却一直过着独居生活。原告曾要求被告与其共同生活,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搪。因此,原告请求法院:一、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原告何**提供证据材料如下:
1. 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表原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 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出具的证明原件、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于1989年9月26日登记结婚。
被告邓**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何**与被告邓**于1989年9月26日登记结婚,两人生育了女儿何**(音),已成年。原告何**长期在澳门居住,被告邓**在顺德容桂居住,分居两地。2011年初,原告何**中风后在澳门住院治疗,被告邓**亦未到澳门看望。
本院认为,被告邓**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原、被告双方不珍惜夫妻关系,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何**请求与被告邓**离婚的主张成立,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何**和被告邓**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何**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邓**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敏 玲
人民陪审员 邓 丽 雯
人民陪审员 区 国 沾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肖 佳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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