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2984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1-9-28)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2984号
原告欧阳**,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陈**,广东**(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欧阳**诉被告卢**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阳**诉称,原被告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两人同居期间在香港于2008年3月13日生育儿子卢**。现被告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月29日被顺德区均安派出所刑事拘留,羁押于顺德区看守所,并于2011年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于被告无法履行抚养义务,而原告作为儿子卢**的亲生母亲,既有固定住所,也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原告直接抚养对儿子的健康成长、教育、生活更为有利。因此,根据婚姻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1.判决儿子卢**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800元直至儿子卢**年满十八周岁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原告欧阳**提供证据材料如下:
1.原告身份证、人口信息查询表原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均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月29日被顺德区均安派出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顺德区看守所。
3.香港生死登记处出生证明、出生证明公证文书原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儿子卢**于2008年3月13日出生。
4.卢**身份证明原件一份,证明卢**的身份情况。
5.工作证明、居住证明、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原件各一份,证明原告有固定住所,也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被告卢**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被告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两人同居期间在香港于2008年3月13日生育儿子卢**。被告卢**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月29日被顺德区均安派出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顺德区看守所。
另查明,原告欧阳**系广东**(顺德)律师事务所员工,每月工资收入为4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卢**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亦没有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由于被告无法履行抚养义务,而原告作为儿子卢**的亲生母亲,有固定住所以及有稳定的经济来源,由原告欧阳**抚养卢**对其的健康成长、教育、生活更为有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原、被告的非婚生儿子卢**由原告欧阳**直接抚养,被告卢**每月应支付抚养费人民币800元,直至卢**年满十八周岁止。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欧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敏 玲
人民陪审员 邓 丽 雯
人民陪审员 区 国 沾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肖 佳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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