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佛顺法民一初字第8400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1-8-15)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 佛顺法民一初字第8400号
原告张X凤,女,汉族,19X9年X月X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XXX巷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X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XX路XX商厦X楼XXX号。
法定代表人黄X礼。
原告张X凤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X房产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建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1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X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认为,原告于2010年3月4日向被告交纳15000元用于购买仕林轩1梯302号房屋,但被告收钱后至今未为原告办理任何手续。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退还购房订金1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
2.商品房认购书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3月14日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签合同当天缴纳15000元的订金,约定签订认购书7日内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但付款后被告一直没有与原告签订合同。
3.收据1份、信用卡消费单1份,证明2010年3月14日当天原告支付了15000元给被告。
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身质证以及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全部予以采信。
案经开庭审理,结合采信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原、被告于2010年3月14日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约定被告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XX工业园X-X-A号地XX轩一期一梯XXX号房出售给原告,双方约定售价为170469元,并约定签订认购书后7日内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并于签订认购书当天向被告支付了购房订金15000元。但被告收取款项后,并未与原告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也未将订金退还给原告。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不按约定于签订认购书后7日内与原告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也不将购房订金退还给原告,已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请被告退还订金15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X房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X凤返还订金1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建宇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赖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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