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805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2-4-11)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805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人,户籍地*********。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8月3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2]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08年4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和“**”、“**”(均另案处理)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被害人***经营的顺雕模具加工店,因向***讨薪未果,***伙同“**”、“**”将该店内的两部组装电脑主机、显示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40元)、飞鹤牌DC50型数控机显示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560元)及飞鹤牌DC42型数控计显示器面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2元)毁坏后离开现场。
        2011年8月30日,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1年12月31日,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自首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及对作案现场的指认笔录;被害人***的报案陈述及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被害人***提供的收据、保修卡等材料;证人***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及告知书;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和解协议及收据;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案发后,向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黄 燕 珊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 泽 宇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