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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848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2-4-11)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848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晏**,曾用名晏**,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佛山市禅城区******陶瓷厂工人,户籍地贵州省绥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2]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11月26日3时许,被告人晏**伙同李**以及另外两名男子(均另案处理),由李**驾驶一辆小汽车搭乘晏**等人去到顺德区**********对面住宅旁。李**用撬开摩托车锁的方式盗得一辆号牌为赣F*P***的蓝色大运牌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56元),其他三人负责看风。得手后,被告人晏**在驾驶盗来的三轮摩托车逃跑过程中被民警人赃并获。
        破案后,赃物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刘**。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刘**的陈述及对被盗摩托车、摩托车行驶证复印件的指认;被告人晏**的供述及对作案现场、盗得的摩托车的指认;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及告知书;搜查笔录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晏**的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晏**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晏**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晏**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晏**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晏**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赃物已起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晏**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6日起至2012年5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 维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家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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