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904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2-4-16)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904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厂工人,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2]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02月27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叶**喝酒后驾驶粤**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105国道由珠海(南)往广州(北)方向行驶。行驶至105国道2593KM+400M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路段处时,遇雷**推着一辆无号牌自行车与被害人杨**在前面同方向行走。被告人叶**避让不及,致使粤**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车头分别与自行车的尾部、被害人杨**的身体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叶**、被害人杨**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0.1mg/100ml。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查获经过;被告人叶**的供述;被害人杨**的陈述;证人雷**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交强险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疾病证明书;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叶**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叶**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综合考虑后认为,该量刑幅度与被告人叶**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2012年6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梁 慧 仪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 惠 明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