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86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2-1-11)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86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自报),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本案于2011年9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1]2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永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8月13日,被告人余**伙同二名男子(均另案处理)密谋后,购买了三把水果刀、绳子等作案工具伺机抢劫出租车。当晚22时许,余**等三人从番禺搭乘被害人余*平驾驶的粤***轿车(经核价价值人民币50400元)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当车行至顺德职业技术学院附近路段时,被告人余**等人让被害人停车,之后分别持水果刀架在被害人的脖子上称“抢劫”,用刀顶住被害人的腰部,并用绳子捆绑被害人的双手,将其拖到车后排实施控制,随后余**坐上轿车驾驶位,驾车逃离现场。汽车开动后,另两名男子在车后座对被害人余**进行搜身,抢走余**的一部手机(经核价价值人民币203元)及驾驶证等证件。余**驾车行驶了约一公里后撞到路中间的花基导致翻车,余**等三人随后逃离现场,匆忙中将犯罪工具和赃物都遗留在车上。
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及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余**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余**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冰
人民陪审员 邓 泽 松
人民陪审员 江 辉 成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 少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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