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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751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2-3-27)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751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2011年9月6日因犯抢夺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1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3日被羁押,同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2]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11年1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庞**带备一把钳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文华路百草堂对开路段,见被害人彭**左边衣袋内有一部手机,庞**便跟在被害人的身后,用钳子伸入被害人的衣袋内,偷走被害人的一部OPPO牌A115K型手机(价值人民币784元)。得手后,庞**携带赃物逃跑,后被预伏民警抓获。破案后,赃物手机被起回,现已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庞**的供述及对赃物、作案工具、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被害人彭**的报案陈述及对被盗手机、被盗地点的指认笔录;缴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及告知书;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庞**无视国家法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庞**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庞**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庞**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行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2011月12日13起至2012年8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黄 燕 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 泽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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