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742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2-3-28)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742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自报),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2月21日被羁押,2012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3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2]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12年2月20日中午,被害人曾**持尾数为7713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在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的中国农业银行桃西支行柜员机取钱后,忘记将银行卡拔出就离开银行,紧跟其后的被告人黄**见此,就在上述柜员机曾**银行卡的操作界面中分两次共取出人民币6000元。后曾**发现自己银行卡被支取以上款项,遂报案,公安人员接报案后于2012年2月21日在顺德区***西海****区***士多店内抓获黄**,黄**被抓获后,主动向被害人退出赃款6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黄**的供述及对赃款、存款存单、农业银行卡、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2、被害人曾**的报案陈述及对被告人黄**的辨认笔录,对发还赃款的指认笔录;3、抓获被告人黄**的经过;4、搜查笔录;5、银行交易流水账;6、扣押、处理物品清单;7、视频监控录像。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无视国家法律,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无视国家法律,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向被害人退还了赃款,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综合考虑后认为,该量刑幅度与被告人黄**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12年8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邓 杏 华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冰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