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875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2-4-19)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875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广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2]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11年12月20日下午15时许,购毒人员黎**通过拨打被告人黄**的手机(号码为136********),向黄**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双方约定在佛山市顺德区*******路路边进行交易。后被告人黄**携带一包用白色透明塑料纸包装的海洛因来到约定地点贩卖给黎**,并收取黎**的毒资人民币100元,当双方交易完成后均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黄**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100元及黑色触屏双卡手机一台,在购毒人员黎**身上缴获上述刚购买的毒品海洛因一包(经鉴定净重0.46克)。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黄**的供述及对证人(购毒人员)黎**的辨认笔录,对毒品交易地点、涉案毒品、毒资、交易时所使用的手机的指认笔录;2、证人(购毒人员)黎**的证言及对被告人黄**的辨认笔录,对毒资、涉案毒品、使用公用电话的地点的指认笔录;3、抓获被告人黄**的经过;4、执勤经过;5、当场检查笔录、搜查笔录;6、起获经过;7、扣押、处理物品清单;8、电话通话清单;9、侦查证明;10、毒品现场检测报告;11、被告人黄**的户籍证明;12、化验检验报告及告知书;13、现场勘查记录。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不满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不满十克,妨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涉案毒品应予没收、销毁,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对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综合考虑后认为,该量刑幅度与被告人黄**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0日起至2012年7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涉案毒品毒品海洛因0.46克及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均扣押在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予以没收,毒品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予以销毁,违法所得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邓 杏 华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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