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301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2-1-11)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301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因本案于2011年9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1]2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2011年9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刘**预谋盗窃后,携带购物袋、螺丝刀、胶钳、扳手、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电动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被害人胡**的旧宅,用螺丝刀撬锁入内,拆下并盗走住宅内六个铝合金窗(共计价值人民币3643元)以及广东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BVV6平方铜芯线200米、BVV4平方铜芯线100米、BVV2.5平方铜芯线100米(前述财物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011元)。得手后,被告人刘**携赃逃离现场,途中将上述赃物以人民币220元的价格变卖给一收购废品的男子(另案处理),所得赃款已被其花光。破案后,上述赃物未能起回。
2、2011年9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刘**预谋盗窃后,携带上述作案工具,再次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被害人胡**的旧宅,推门入内,拆下并盗走住宅内广东电缆BVV6平方铜芯电线15米、BVV4平方铜芯电线10米、BVV2.5平方铜芯电线20米、三凌牌10A、BH-S型空气开关3个、三凌牌15A、BH-S型空气开关5个、三凌牌20A、BH-S型空气开关3个、三凌牌60A、NVB型空气开关1个、国营九佛电器厂生产的JF-2075荧光灯镇流器1个、顺德区松日电器厂生产的YZ30ZN型荧光灯镇流器1个(前述财物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90元)、4分兰花牌水龙头5个(无法核价)。得手后,被告人刘**携赃离开上述住宅不远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上述作案工具(电动车除外),起回该次被盗赃物。破案后,上述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盗窃二次,可核价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844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刘**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胡**的陈述;户籍证明;价格鉴定结论及通知书;扣押、处理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还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据以证明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所查明的量刑情节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2年9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冰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 少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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