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佛順法民一初字第5357號
——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2012-5-14)
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 佛順法民一初字第5357號
原告陳**,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江蘇省海門市*********,公民身份號碼:******************。
委托代理人陳**,廣東**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廣東**律師事務(wù)所實習律師。
被告劉**,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廣東省佛山市********,公民身份號碼:******************。
原告陳**訴被告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何自梁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2年5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的委托代理人陳**、張**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經(jīng)本院合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guān)系,2011年11月1日,被告因個人經(jīng)濟原因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于當日向被告提供借款30000元。同時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30日,2011年12月30日返還借款。上述約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列明。借款期滿后,被告拒絕還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都置之不理。原告為此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返還借款50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暫計至起訴之日493元;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庭審中,原告對第二點明確為要求被告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從2011年12月30日起至法院判決還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暫計至起訴之日為296元。
訴訟中,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如下:
1.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2. 借條一份,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為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30日,并承諾于2011年12月30日前轉(zhuǎn)賬形式一次付清。
本院依法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和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但被告既不到庭參加訴訟,也沒有向法庭說明正當理由,視為其放棄質(zhì)證和抗辯的權(quán)利。
經(jīng)審查,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均來源合法,與其主張的事實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信。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劉**于2011年12月30日向原告陳**出具借條,確認向陳**借款人民幣現(xiàn)金30000元正,期限為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30日止,2011年12月30日前轉(zhuǎn)賬形式一次性付清。之后被告劉**沒有按約定向原告陳**歸還借款。原告遂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關(guān)系合法,被告向原告借款后不履行還款義務(wù),以致引起本案糾紛,被告應(yīng)負歸還借款及賠償逾期利息的責任。原告訴請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從2011年12月30日起至法院判決還款之日止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收利息,應(yīng)從逾期之日即2011年12月31日計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應(yīng)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謝美好償還借款3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計算方法:自2011年12月3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付款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陳**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為278.7元(原告已預(yù)交),由被告劉**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頁無正文)
代理審判員 何 自 梁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霍 惠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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