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1326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2-7-12)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1326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2011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9日被羁押,同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2]10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7月8日中午,被告人黄**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槎涌村****出租房,盗得被害人古**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害人朱九江中柏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后携带赃物逃离现场。
经鉴定,涉案赃物共价值人民币4042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黄**的供述;被害人古**、朱**的报案陈述及指认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及告知书;痕迹鉴定书及告知书;被告人黄**的户籍材料和前科材料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黄**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9日起至2012年12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伟 民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卢 俊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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