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1472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2-7-26)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1472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龙门镇******。2007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08年3月23日刑满释放;2009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1年7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3日被羁押,同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2]1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4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姚**携带作案工具,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门口对开位置,盗走被害人李**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无牌男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24元)。得手后,被告人姚**推着赃车逃离现场,途中被公安民警人赃并获。破案后,起回赃物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姚**的供述及指认材料;被害人李**的报案陈述及指认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及告知书;起赃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发还、处理物品清单;被告人姚**的户籍材料和前科材料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姚**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姚**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姚**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13年2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伟 民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卢 俊 雅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