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民二初字第7X0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2-4-12)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民二初字第7X0号
原告佛山顺德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XX中路38号。
负责人何X英。
委托代理人汤X,女,198X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碧溪路5号XX嘉园XX苑B座50X号。
委托代理人梁X照,男,197X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XXXX路德XX9号。
被告李X全,男,196X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XX街XX居8座701号,身份证号码:452523196X08105XX5。
原告佛山顺德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以下简称XX银行)诉被告李X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X栋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梁建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银行诉称,2000年2月23日,被告李X全向原告递交了一份《购房抵押借款申请书》,向原告申请购房贷款11万元。2000年2月24日,原告与被告李X全签订了XX购房抵借字200X锦X第01X号《购房借款抵押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11万元,借款期限从2000年2月25日至2030年2月24日,分360期偿还,采用定额供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00年2月25日向被告李X全农商行账户01128600534920发放11万元贷款。被告以其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XX祥X居8座7XX1号房产(他项权证编号为粤房地他证字第C030813X号)及其杂物间(他项权证编号为粤房地他证字第C030813X号)抵押给原告,并于2002年9月1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从2011年10月份开始拖欠供款,截至2012年2月20日,被告尚欠贷款本金79459.66元、利息2122.58元,合计81582.24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XX购房抵借字200X锦X第01X号《购房借款抵押合同》;2.被告归还贷款本金79459.66元、利息2122.58元(暂计至2012年2月20日,之后利息计至所有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合计81582.24元;3.原告对贷款抵押物即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XX祥X居8座7XX1号房产及其杂物间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依法向被告李X全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李X全既无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原告起诉时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及请求:
证据1.批复、企业名称核准变更登记资料、企业名称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原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购房抵押借款申请书》(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一份,证明被告于2000年2月23日向原告申请11万元的购房借款。
证据3.《购房借款抵押合同》(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一份,证明被告与原告于2000年2月24日签订了XX购房抵借字200X锦X第01X号《购房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11万元,借款期限从2000年2月25日至2030年2月24日,分360期偿还,采用定额供款方式。被告以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XX祥X居8座7XX1号房产及其杂物间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关系合法有效。
证据4.借款借据(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证明原告于2000年2月25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向被告农商行账户01128600534920发放11万元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
证据5.编号为粤房地他证字第C030813X号、第C030813X号他项权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一份,证明被告已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XX祥X居8座7XX1号房产及其杂物间抵押给原告,并于2002年9月1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依法对该两个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证据6.欠供明细表(复印件)1张,证明被告截至2012年2月20日,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款义务,尚欠贷款本金79459.66元、利息2122.58元,之后利息计至所有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合计81582.24元。
案经开庭审理,由于被告李X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故本院对其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0年2月23日,被告李X全向原告递交了一份《购房抵押借款申请书》,向原告申请购房贷款11万元。2000年2月24日,原告与被告李X全签订了XX购房抵借字200X锦X第01X号《购房借款抵押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11万元,借款期限从2000年2月25日至2030年2月24日,分360期偿还,采用定额供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00年2月25日向被告李X全农商行账户01128600534920发放11万元贷款。被告以其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XX祥X居8座7XX1号房产(他项权证编号为粤房地他证字第C030813X号)及其杂物间(他项权证编号为粤房地他证字第C030813X号)抵押给原告,并于2002年9月1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从2011年10月份开始拖欠供款,截至2012年2月20日,被告尚欠贷款本金79459.66元、利息2122.58元,合计81582.24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X银行与被告李X全签订的XX购房抵借字200X锦X第01X号《购房借款抵押合同》,系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合同的内容未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X全在收到原告发放的贷款后,被告未依约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佛山顺德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与被告李X全所签订的XX购房抵借字200X锦X第01X号《购房借款抵押合同》;
二、被告李X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顺德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偿还借款人民币79459.66元及利息(截至2012年2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2122.58元,此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
三、原告佛山顺德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对贷款抵押物即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XX祥X居8座7XX1号房产(他项权证编号为粤房地他证字第C030813X号)及其杂物间(他项权证编号为粤房地他证字第C030813X号)在本案全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9.78元(已减半),由被告李X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黄 X 栋
二O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何 X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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