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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沙法少民初字第00092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2-7-3)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沙法少民初字第00092号



    原告张某,女,1973年出生,汉族,天津市某某某超市员工,户籍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现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刘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于2012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滕诗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12月3日,原告与被告通过行政程序离婚,确定原、被告的婚生女刘某某(1999年出生)由被告刘某抚养。原、被告离婚后,刘某某实际一直随原告在天津生活。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的婚生女刘某某由被告抚养变更为由原告抚养。

    被告刘某同意原告张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从即日起,原、被告的婚生女刘某某(1999年出生)由被告刘某抚养变更为原告张某抚养。

    二、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滕诗怡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贻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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