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法民初字第01657号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2012-7-25)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文书
(2012)梁法民初字第01657号
原告柏XX,男,生于1966年9月2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梁平县梁山街道上八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6609220718。
被告汪XX,女,生于1964年11月1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梁平县梁山街道上八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6411110724。
原告柏XX诉被告汪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齐永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XX诉称:原、被告1985年自由恋爱,1986年6月结婚,1987年生育儿子柏X俊。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从2005年开始因性格不合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慢慢破裂。2009年开始分居至今,感情早已完全破裂。现诉请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汪XX辩称: 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柏XX有外遇才提出离婚。被告汪XX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2月自由恋爱,1986年同居生活,1987年2月4日生育一子,取名柏X俊,1988年下年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初夫妻关系一般,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发生变化。现原告柏XX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梁平县梁山街道上八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柏X俊的证言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虽然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发生变化,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柏XX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柏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柏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齐永忠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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