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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梁法民初字第01386号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2012-6-27)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书

    (2012)梁法民初字第01386号


    原告屈XX,男。
    委托代理人杨XX,梁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梁平县天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XX,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屈XX与被告梁平县天际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的员工,被告从2011年8月开始拖欠原告的工资,到2011年9月,共欠原告工资225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认拿不给。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梁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作出了错误的裁决。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250.00元。
    被告梁平县天际贸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梁平县天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23日,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纸制品销售。原告屈XX自被告成立起就在该公司从事电工工作,月工资1500.00元。2011年8月中旬至9月,原告在被告公司白板纸车间污水池做工。2011年11月被告公司停产,尚欠原告2011年8月、9月的工资2250.00元未付,被告公司管理人员徐勇于2012年4月3日在未付工资表上签字认可。
    2012年4月26日,原告就劳动报酬争议申请梁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2012年5月3日,该委员会作出渝梁平劳人仲案字(2012)第107号仲裁裁决,以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的理由驳回原告的仲裁申请。原告不服裁决,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11年8月至9月的工资22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公司2011年10月以前已发放的工资表、尚未支付的工资表、徐X2012年1月10日给原告出具的证明、梁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渝梁平劳人仲案字(2012)第107号仲裁裁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2012)梁法民初字第01038、01040、01041号民事调解书对被告公司在2011年11月全面停产前,尚欠部分职工工资的事实进行了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动,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原告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停产后,尚欠原告2011年8月、9月的工资2250.00元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诉讼请求,本院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梁平县天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屈XX工资22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收取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钱 X X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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