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法刑初字第00136号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2012-6-12)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梁法刑初字第00136号
公诉机关梁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X,男,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初中文化。2012年3月1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梁平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梁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县看守所。
梁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检刑诉[2012]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控辩双方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梁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2日15时16分许,被告人熊X持证驾驶渝BF8906重型自卸货车从梁平县农机二厂沿318国道往梁平县新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318国道1940KM+600M处时,被告人因未仔细观察周围路况,与被害人王XX驾驶的渝FGK097二轮摩托车发生擦挂。摩托车倒地后,被害人王XX和其搭载的廖XX被货车后轮碾压,造成两人受伤,后经梁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梁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熊X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兑现,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熊X的户口信息、供述与辩解,证人李XX、陈XX的证言,侦查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车辆痕迹检查记录、事故照片,梁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尸体检验鉴定书,监控录像,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X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本案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其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口头或者书面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友奎
审 判 员 王海波
人民陪审员 张晓红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熠辉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