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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梁法刑初字第00063号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2012-3-22)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梁法刑初字第00063号


    公诉机关梁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XX,男,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1年11月30日被梁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于当日因吸毒被梁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处罚15日,同年12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梁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梁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经本院决定,于2012年3月16日对被告人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县看守所。
    梁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检刑诉[201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X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1日下午,被告人唐XX伙同钟XX(另案处理)共谋盗窃作案,于同年8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唐XX和钟XX窜至梁平县双桂街道太和村2组余XX开办的“青石加工厂”处,盗走11.5米变压器动力铜芯电缆线。经鉴定,被盗电缆线案发时价值1259元。
    2011年8月下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唐XX趁无人之机,窜至梁平县仁贤镇五一村8组杨XX经营的养殖场内,将杨XX的1200元盗走。2012年1月5日,被告人唐XX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隔离期间向公安机关坦白交代了盗窃1200元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唐XX于2011年11月30日在梁平县仁贤镇下街被梁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于当日因吸毒被梁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处罚15日,又于同年12月16日因吸毒被梁平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失主余XX于2011年10月14日在本县交巡警大队领回被盗铜芯线11.5米,失主杨XX于2012年1月14日在本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鲁班路平台领回被盗现金1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唐XX的户口证明、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钟XX的供述,证人余XX、杨XX、李XX的证言,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与辨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领条,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公安机关收集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本案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其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被告人唐XX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
    (其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12年10月12日止。罚金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口头或者书面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李吴霞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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