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2)梁法刑初字第00073号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2012-3-26)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梁法刑初字第00073号


    公诉机关梁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X,男,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2012年2月1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梁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梁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梁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检刑诉[201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吴XX酒后驾驶渝FHW166号两轮摩托车搭乘罗世莲、黄昌润从梁平县屏锦镇桂湾村10组出发,经云屏路往回龙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102省道187KM处时,被梁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的乙醇含量为142.3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吴XX的户口证明、供述与辩解;证人胡XX、罗XX、胡XX2的证言;现场照片、示意图;驾驶证、发票;乙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X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本案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其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被告人当庭认罪,主动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口头或书面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王海波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熠辉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