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白民初字第273号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6-23)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白民初字第273号
原告李亚兰,女。
被告曾有根,男。
原告李亚兰诉被告曾有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亚兰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亚兰承担。
审 判 员 柳 国 宏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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