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白民初字第50号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5-17)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白民初字第50号
原告刘存题,男。
委托代理人刘信忠,男,61岁,退休职工。
被告符才红,男。
委托代理人符高都,男,35岁,白沙黎族自治县七坊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勇进,男。
第三人韦玉宛,女。
原告刘存题诉被告符才红、刘勇进、第三人韦玉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存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存题承担。
审 判 员 梁 其 锐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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