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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白民初字第50号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5-17)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白民初字第50号





    原告刘存题,男。
    委托代理人刘信忠,男,61岁,退休职工。
    被告符才红,男。
    委托代理人符高都,男,35岁,白沙黎族自治县七坊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勇进,男。
    第三人韦玉宛,女。
    原告刘存题诉被告符才红、刘勇进、第三人韦玉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存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存题承担。











    审 判 员 梁 其 锐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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