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白民初字第75号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6-20)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白民初字第75号
原告李学军,男。
委托代理人李任龙,男。
被告吕林保,男。
委托代理人李永凤,女。
原告李学军诉被告吕林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学军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学军承担。
审 判 员 梁 其 锐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廖 梦 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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