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白民初字第61号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4-13)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白民初字第61号
原告梁伟,男。
被告潘桂莲,女。
原告梁伟诉被告潘桂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伟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伟承担。
审 判 员 梁 其 锐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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