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1)白民初字第44号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6-21)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白民初字第44号



    原告周今东,男。
    被告何燕,女。
    本院受理原告周今东诉被告何燕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何燕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已离开原住所地并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居住满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现均居住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且被告已离开原住所地,并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居住达一年以上,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何燕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柳 国 宏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廖 梦 莲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