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白民初字第44号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6-21)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白民初字第44号
原告周今东,男。
被告何燕,女。
本院受理原告周今东诉被告何燕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何燕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已离开原住所地并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居住满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现均居住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且被告已离开原住所地,并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居住达一年以上,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何燕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柳 国 宏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廖 梦 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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